旅行社经营资质已被注销,仍通过微信群非法揽客;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还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变相收取回扣……8月12日,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向社会公布12起文旅市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文化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维护文化旅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在本次公布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中,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同旅游者的合同纠纷,以及长久以来备受关注的“不合理低价游”等,值得市民游客警惕。
其中,“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案例就有3起。如,2024年5月,刘某在其旅行社经营资质已注销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包价旅游产品信息,非法招揽游客组团开展包价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并租用无营运资质的普通客车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客车在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游客1死4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1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的违法行为受交通运输部门另案调查处理)。
此外,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小程序售卖“新疆伊犁房车游学营”“深港6日名师名校名企研学营”和“壮游千年古都玩转魅力西安”等旅游产品并招徕营员,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卢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合同约定安排行程,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参团,也是本次通报案例中的重点。如,今年3月,某旅行社组织“重庆武隆四天三晚游”旅游活动,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也非应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是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为此,该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赵某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导游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通报中还有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案例。如,今年2月,某旅行社组织游客罗某参加“仙女山、天生三桥品质一日游”旅游活动,未与罗某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责令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理低价游”是近年来各地旅游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本次通报案例中也是“顶风作案者”。如,今年6月,某旅行社重庆分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参团,组织“老挝万象省5日4晚跟团游·纯享琅勃拉邦5天4晚”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变相获取1200元回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分社被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队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本次通报案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导游也“栽了”。如,今年2月,某旅行社招徕常某等3人参加“渝黎约会”旅游活动,随行导游夏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夏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夏某和该旅行社被责令改正,并对夏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链接:12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5月,刘某在其旅行社经营资质已注销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包价旅游产品信息,非法招揽游客组团开展包价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并租用无营运资质的普通客车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客车在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游客1死4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1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另案调查处理。
案例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小程序售卖“新疆伊犁房车游学营”“深港6日名师名校名企研学营”和“壮游千年古都玩转魅力西安”等旅游产品并招徕营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卢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某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腾格里沙漠探索夏令营”并招徕营员,该产品实为包价旅游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肖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3月,某旅行社组织“重庆武隆四天三晚游”旅游活动,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也非应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是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赵某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导游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旅行社重庆分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2024年6月,某旅行社重庆分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参团,组织“老挝万象省5日4晚跟团游·纯享琅勃拉邦5天4晚”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变相获取1200元回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分社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队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旅行社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
某旅行社授权外省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在线上宣传销售旅游线路产品、招徕旅游者,并向其提供旅游线路产品行程及旅行社业务营业执照图片、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图片等经营资质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罚款1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4年2月,某旅行社组织游客罗某参加“仙女山、天生三桥品质一日游”旅游活动,未与罗某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旅行社重庆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案
2024年5月,某旅行社重庆分公司组织“渝游愉悦4天3晚”游,并与游客张某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的行程安排未载明具体游览项目及时间,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导游夏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4年2月,某旅行社招徕常某等3人参加“渝黎约会”旅游活动,随行导游夏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夏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夏某和该旅行社改正,并对夏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案
某公司通过淘宝店铺,未取得举办方授权擅自出售某演唱会演出门票,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活动,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某百货经营部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出版物案
某百货经营部(齐某)在未办理《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某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委托印刷自行编辑出版的图书,并在网上进行售卖,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该百货经营部停止违法活动,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3元、没收出版物8册、罚款565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案。唐某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开办运营的网站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鉴于唐某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关闭网站、消除负面影响,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题:《重庆向社会公布12起文化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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