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南省新闻办公室26日举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专场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潜水、漂流、冲浪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古远新介绍,近年来新能源、新业态旅游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出现,风险因素不断增加,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为了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衔接,《条例》主要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经营潜水、漂流、冲浪、摩托艇、水上拖曳伞、滑翔伞、低空飞行、大型游乐、探险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其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
针对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有人建没人管”的难题,《条例》要求充换电设施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供配电经营者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充换电设施、供配电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供配电、充换电、消防等设施、系统安全运行。
《条例》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危险化学品等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条例》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等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条例》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
《条例》建立了境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服务和境外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海南经济特区开展服务活动。
(原题:《海南修订安全生产条例:经营潜水等旅游项目需备案》王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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