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空置的住房改成民宿对外出租,但租客行为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邻居可以诉请“停止经营”吗?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判决“住改商”业主停止经营。
案情显示,张某购买了一临江小区的住宅,因常年在外工作生活,该房用于投资。张某将房屋装修成“民宿”,并将房屋照片、价格、地址等信息挂在网上销售,供外地来宜旅客暂住一两天。自民宿开办之后,长年有旅客入住。
刘某、王某、李某是张某房屋同层的左右邻居,他们认为张某的民宿扰民,租客经常半夜拖着行李入住,或很早外出赶火车、飞机。邻居多次投诉,但未取得明显效果,于是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制止其民宿经营行为。
庭审中,刘某、王某、李某等人提交了小区该栋楼的业主意见表、物业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明该栋楼20户业主均不同意被告张某将房屋开办“民宿”。
张某辩称,房屋是其私有财产,如何居住、出租给谁是其个人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开办“民宿”,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民宿经营证照齐全,并不违法,不同意关门停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住宅改为“民宿”出租,不同于整体出租,房屋由固定一个租户变为宾馆式商业经营(人员具有流动性、不特定性),该行为属于将住宅用房变为商业用房。这种“住改商”行为,给小区门禁安防、电梯维保增加额外负荷,实质上是让其他业主平摊被告的经营成本,对其他业主显然不公平。此外,“民宿”租客带来的生活噪音,必然比单一租客更多,更影响相邻业主的起居生活。即便被告的经营行为已向相关部门报备,但其“住改商”行为未取得相关业主的一致同意,故原告刘某等人作为利害关系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性用房行为。
法院最终判令,张某停止将案涉房屋开办民宿的经营性用房行为。二审维持原判。
(原题:《住宅小区开“民宿”影响邻居 法院: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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