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修订印发了《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机制,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办法》完善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周期、条件和程序,并从技艺水平、代表性、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和实践年限等方面,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了规定,明确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完善了提交申请、审核推荐、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评审程序和环节。
《办法》规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评估时间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办法》明确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
(原题:《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完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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