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游客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游览观光,若擅自进入造成破坏、纠纷、伤亡等,个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和宣传,广泛告知、提醒游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机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展游览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水源地、行洪河道、在建水利工程、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区等区域;引导游客树牢“自身是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凡是擅自进入以上区域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人身伤亡或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纠纷的,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把未开发开放区域作为旅游产品进行推介和宣传,对已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推介文章和视频,经全面梳理后要立即删除下架;加强与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大正规景区宣传推广和“野游”事故警示教育力度,倡导广大游客到正规景区游览;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私设“景点”和“网红打卡点”等上线审核,凡是违规经营销售或未尽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游客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的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立“景点”、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将未开发开放区域和私设“景点”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和推荐。
(原题:《四川:游客擅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游览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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