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客家文化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尊重客家风俗、信仰和习惯,保持客家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龙岩市政府应当将客家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设立客家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客家文化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本级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客家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明确其保护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措施,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客家文化档案和数据库,并加强应用、宣传、推广和更新。县级政府要制定重点区域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客家文化保护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客家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载体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体现客家文化的相关建筑亟须保护的,以及列入保护名录且濒临消失或者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实施抢救保护所需经费。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客家文化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
《条例》提出,要支持推动列入保护名录对象的传承与发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其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将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技艺研习列入相关职业教育专业方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馆、博物馆等机构和教育实践基地,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推动开展客家文化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项目宣传、展示。支持各种职业院校开设客家文化技艺传承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客家文化保护传承专门人才。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主管部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客家庆典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客家文化宣传活动。龙岩市政府可以设置客家文化集中展示中心,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客家文化特色旅游纳入全域旅游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客家文化特色旅游重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提出,鼓励和支持举办保护、传承客家文化的重大文化活动,加强与梅州、赣南等其他客家地区、港澳台以及海外客家群体和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客家文化的传播、交流与合作。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加强客家文化交流活动所需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为客家文化交流活动高质量开展提供人才支撑。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受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鼓励港澳台地区和梅州、赣南等其他地区客家文化艺术团队到本市开展客家文化演出、展示等活动;鼓励本市客家文化艺术团队到市外、国(境)外开展客家文化演出、展示等活动。
(原题:《《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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