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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取消,”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法律分析

作者:品橙旅游

自1月24日文旅部发布通知后,旅行社及游客均纷纷取消了之后的行程,游客就取消后的行程退费问题投诉倍增,北京市文旅局质监所已经接到数千起投诉。业内也有不少专业人士就行程取消后费用扣除发表了不少文章。

案例一:李女士一行三人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1月26日美国旅行团,行程为美国东西岸15日游,团费34815元/人,因疫情原因,李女士与1月25日与旅行社联系取消行程, 旅行社告知因地接社回复按协议此订单取消全损,故团款无法退还,旅行社愿意作出让步退还自己的差额利润部分。调解中,旅行社提供了供应商出具不能退的费用说明,证明该团款无法退还,故不同意退还费用。

案例二:王某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菲律宾定制自由行,出行的1月24日-1月29日,6天,一共花费18385元,但因文旅部1月24日发出通知要求暂停出行,所以我们取消了行程,但旅行社现只退10891元,投诉北京市文旅局质监所。因该行程是境外航空公司、酒店,不适用中国法律规定故不同意退还相应费用。调解中旅行社提供了与航空公司、酒店方的确认、支付凭证、退款说明等相关证据。王某认为:这次行程取消因政府文件,中国航空公司、酒店的费用都已退全部款项,民航总局也通知机票无损退款,旅行社不应偏向外方,应要求外航公司、酒店退还全部款项,不接受任何损失扣款。

【品橙旅游】自1月24日文旅部发布通知后,旅行社及游客均纷纷取消了之后的行程,游客就取消后的行程退费问题投诉倍增,北京市文旅局质监所已经接到数千起投诉。业内也有不少专业人士就行程取消后费用扣除发表了不少文章,因本次“疫情”取消行程均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旅行社应按照《旅游法》第67条(二)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就本次疫情取消行程,对境内游来说比较好处理,因本次疫情是全国性的,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均出具相关退改政策,民航总局也发通知要求航空公司免费办理退票,景区、酒店行业也大部分全额退还,故旅行社也全部退还游客相关费用。但对出境游退费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问题,比如说境外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为什么不能退还全部款项?扣除的费用是否合理?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只要说不退所有损失均应由游客承担?旅行社应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已实际不能退还的费用?供应商扣除己方的手续费是否合理?应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款项而未支付的款项(月结)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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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1月24日文旅部发布了《暂停通知》,要求旅行社即日起暂停所有团队游及“机票+酒店”产品,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取消1月24日之后的行程,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能退还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游客。就上述两个案例游客与旅行社主张似乎均有道理。案例一,旅行社认为供应商已经出具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就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扣除,旅行社退还自己剩余的费用即可。案例二,游客认为取消行程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依据《民法总则》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现在民航总局通知要求航空公司应无损退票,故航空公司、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收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应退还相应费用。

笔者认为,按照《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取消行程,旅行社有权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能退还的费用”,但该“费用”不应仅依据合作方出具的“不能退”说明就扣除相应费用,“费用”是否退还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理判断因解除合同给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应由旅游者承担,故已经支付的费用不能退还,并且该费用是履行合同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从团款中扣除,如存在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笔者认为退还游客团款之前已支付的均应扣除,如在退款前仍未支付,双方之间又无法达成和解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属于旅行社发生损失,故不应提前预扣除。如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之后又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组团社主张费用的,组团社支付后再向游客追偿。

旅行社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团队旅行具有时限性,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解除合同应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免除违约责任,并非简单的免除履行合同义务一方的债务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委托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提供接待服务,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履约准备必然要产生一定费用,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费用不应由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单方承担,应依据公平原则双方承担损失,但该损失应是合情合理。组团社在出现不可抗力后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协商不能退还费用,因组团社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对于境外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虽然其主张不受中国法律约束,且不认可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行程,但组团社应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行程取消后退、改政策、约定的准据法适用、与合作方沟通取消行程,双方协商“不能退还的费用”,依据双方约定确认“不能退还的费用”后从游客团款中扣除,如组团社仅提供订单及对方不予退还费用说明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支付不能退还。对于国内零售商、供应商与游客之间均应是组团社的地位,因解除合同发生的损失应由自身承担,故扣除手续费、自身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不能退还的费用,建议提供如下证据佐证:

Ø机票:订票信息、与航空公司、机票代理商的协议、支付凭证,航空公司及机票代理公司的退改政策,与航空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取消、沟通协商记录、航空公司损失证明、客服电话方便客人自行与航空公司核实。

Ø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记录、付款信息,旅行社高价从中间商购买的火车票手续费不应支持。

Ø酒店:订房记录、酒店方的协议、取消行程退改政策、付款凭证、与酒店方沟通协商退款记录、酒店方收取损失证明、酒店方的客服电话便于游客自行核实。

Ø签证:出签证明或已经将签证材料递交大使馆并支付费用的凭证,故落地签因团队未实际出行,故不应再收取签证费。

Ø景点:合作协议、出票方式、付款凭证和出票凭证、沟通退票退费记录,损失证明,客服联系电话,便于游客自行核实。

Ø地接社服务费:与地接社协议、退改政策、实际损失明细、准据法适用、与地接社沟通取消行程及费用承担记录、损失证明。地接社信息、地接社客服电话,便于游客自行核实。

Ø 国内批发商:只能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不能退还的费用,将剩余费用退还游客。

Ø未结算的损失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合作方进行确认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按照约定与合作方支付该费用后,出具损失证明,从团款中扣除,避免自行承担该损失或诉累,依法保护游客及自身权益,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综上为笔者对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行程,组团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不能退还费用的法律分析,供旅游企业在解决退费纠纷时予以参考,就退费中针对不同纠纷将会在具体案例分析,敬请关注。(李川,苗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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