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增加优质研学旅游资源供给,提升研学旅游产品质量,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研学旅游基地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经研究,确定由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四川等6省作为首批试点省份。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制订本省试点工作细则,并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送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研学旅游基地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增加优质研学旅游资源供给,提升研学旅游产品质量,决定开展研学旅游基地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过建立自我测评、核验指导、总结评估的工作周期,实现研学旅游基地品质螺旋式上升和梯度式进阶,逐步培育形成一批在成长轨迹上可跟踪、在发展程度上可检验、在建设经验上可推广的,特色突出、管理有力、口碑过硬的品牌研学旅游基地。
按照自愿参与、自主承诺、公开透明、促进成长的原则,指导试点省份组织本地研学旅游基地参照《研学旅游基地指标对照自测量表》(见附件)开展自测自评,全面客观反映基地当前所处发展阶段,找准问题差距,明确目标定位,科学设置阶段指标,通过要素驱动、同业激励、社会监督、政府引导等组合方式,增强研学旅游基地发展的内生动力与市场活力,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引导各级各类研学旅游资源主体为提升青少年综合素养提供更好支撑。
二、试点省份确认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综合考量各地研学旅游工作基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确定首批开展研学旅游基地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省份,由当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步骤
试点地区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遵循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照本省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自测: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自测量表开展自测评分工作。自测完成后,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自测结果、证明材料、自测真实性承诺书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三)核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自测结果进行核验,通过材料核查、专家征询、公众调查等多种方式,根据自测量表对申请单位自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校准,并就核验情况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充分听取申请单位意见,指导申请单位形成更加全面、客观、有效的自测结果和工作计划。
(四)公布: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经核验的申请单位自测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布,并统一报送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五)自测循环:以一年为周期,按照以上工作步骤组织申请单位开展下一轮自测,形成自测结果并予以公布。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工作进展相关情况予以公布。
(六)评估总结:试点工作期为2年,试点期间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指导试点省份开展全流程跟踪指导、项目诊断改进工作,试点期满组织项目总结,根据试点期间积累的自测数据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梳理,突出工作经验成效,发现问题不足,不断深化对研学旅游基地品质提升的规律性认识,宣传推广优秀成果。
(七)全面部署: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适当方式持续加强对研学旅游基地品质提升的指导。
四、申报条件
试点工作所指“研学旅游基地”是指符合申请条件的自身具备研学旅游资源和研学旅游课程、开展研学旅游业务的各类单位,不特定指向任何部门、行业组织等已认定、授牌的研学旅游(旅行)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具体范围由试点省份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试点工作细则中予以明确。
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意识正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运营主体为正常的、存续的法人单位,运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合法的办公、活动地点,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无产权纠纷;
(四)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五)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应有相应的许可证照或经营资质;
(六)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精神病史、药物滥用史;
(七)3年内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没有重大质量投诉;
(八)自身具有较为优质的研学旅游资源,常态化开展研学旅游业务,从事研学旅游业务2年(含)以上。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充分理解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全面评估参与试点工作的条件、能力及与本单位研学旅游业务发展的契合度,理性参与申报。
(二)申请单位应深入研究、理解各项自测要素,按照要求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每一项要素的自测分值给予充分证明。
(三)申请单位应自行组建自测小组开展自测评分,人数不少于7人,包括不少于50%的外部专业人员,自测小组应对每一项自测要素充分讨论评议,自测分数须由小组成员独立打分求平均值确定。应保留原始自测数据以备后续对照。
(四)申请单位应结合自测,对研学旅游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找准短板弱项和差距不足,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目标,突出特色重点,科学合理制定试点期间的阶段目标和工作计划。
(五)申请单位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在试点期间积极参与并配合核验、诊断、评估、总结、交流等各项相关工作,力争通过试点在研学旅游业务方面进一步找准定位,精研深耕,基地管理水平和业务质量获得显著提升,为后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六)申请单位须授权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对自测结果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价。
(七)申请单位在试点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取消试点资格:
1.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2.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生态环保、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
3.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4.运营管理达不到自测结果的要求;
5.运营方向发生变更,停止开展研学旅游业务。
六、工作要求
(一)自测级别从低到高分为5级:C级、B-级、B级、B+级、A级(见附件)。
(二)参与试点的申请单位首次自测的最高级别不高于B+级。鼓励更多处于初始成长阶段的研学旅游基地参与试点工作。
(三)每个试点省份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参与试点工作的研学旅游基地数量,原则上每省不超过50家,其中首次自测为C级的申请单位不少于50%,为B+级的申请单位不超过10%。参与意愿特别强烈的省份可适当增加试点单位名额。
(四)试点省份推荐的申请单位应尽可能覆盖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研学旅游基地,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文化类、社会美育类、自然生态类、科技探索类、体育拓展类、工程探秘类、农业体验类等。
(五)试点省份应依据本方案制定本省试点工作细则,鼓励在本方案基本框架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六)试点省份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核验、指导、诊断、评估、总结等各阶段工作需要配强工作力量,发挥好专家作用,充分尊重申报单位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积极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不得干涉申请单位自主经营、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
(七)参与试点省份和申请单位应科学认识试点工作,将自测作为诊断发现不足,找准发力点的工具和手段,作为明确阶段目标、激发内在动力、相互学习借鉴的平台。引导试点单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理性赋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反馈。应确保自测分值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经得起推敲检验。
(八)试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成长性原则,文化和旅游部、试点省份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均不为申请单位设定必须达到的自测指标,不对自测分数的增长和自测等级的提升做出规定,不对申报单位进行外部的考核评定,不得借试点工作开展示范创建、评比达标。向社会公布的结果仅反映申请单位对照要素进行的自测情况,为社会全面客观了解基地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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