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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申报解读

作者:品橙旅游

5月15日,文旅部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暂停了8年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与命名工作再度重启,也是文化和旅游部组建后的首次申报与命名。

【品橙旅游】5月15日,文旅部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暂停了8年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与命名工作再度重启,也是文化和旅游部组建后的首次申报与命名。如何全面深入理解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如何做好2023年度的申报工作,品橙旅游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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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沿革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为推动文化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原文化部于2004年启动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工作。截至2022年年底,先后命名了6批344家(含后续撤销命名的12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形成了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文化产业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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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共有332家文化企业仍保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称号(12家企业被撤销命名)。他们来自全国各地,是中国文化企业的第一梯队,涵盖了演艺、影视、娱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非遗文化、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细分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和命名工作因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组织机构调整暂停了一段时间。本次申报和创建是文化和旅游部成立后,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再度重启。2022年6月,文旅部编制印发的《“十四五”文化产业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提升计划,到2025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达到500个左右。

根据目前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来看,一方面,还将有一批优秀企业能够进入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命名名单;另一方面,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还将进一步提升,在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方面,也将有更多优秀的表现。

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2022年,文旅部制定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原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4年)等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升级,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管理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依据《管理办法》统筹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负责。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2)申报与命名

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

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或中央企业直接申报后,文化和旅游部对推荐企业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3)示范与支持

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

文化和旅游部将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完善联系服务机制,为示范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依法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建设发展。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在资金、土地、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持续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营造良好建设发展环境。

三、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五大要点

5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开启了本年度创建申报工作。为了帮助广大文化企业尽快了解相关申报要求,我们梳理了以下要点内容。

(1)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须是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独立法人企业,同一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鼓励在文化业态创新发展、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装备研发、文化与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申报示范基地。

(2)申报主体的基本要求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

b.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c.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

d.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e.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f.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g.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

(3)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首先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系统”(http://ccipp-yqjd.mct.gov.cn/webbase,2023年6月1日开通)注册,登录后填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并上传相关材料,在线打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申报示范基地的,申请材料由中央企业核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

(4)初审推荐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企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择优遴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文化特色鲜明、创新发展能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对区域乃至全国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

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获得2021年度和2022年度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的地市,可定向增加1个推荐名额,不占所在省区市推荐名额。

(5)申报时限要求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须于7月31日前(以送达时间为准),将相应材料寄送至指定接收地址。各企业如有意向申报本年度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需抓紧时间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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