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旅游车船协会、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全国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基本原则、等级划分、组织实施、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方面作出系统的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全国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划分为3个质量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3C级、4C级、5C级。其中,5C级、4C级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3C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省C级营地认定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
《办法》还明确,申报全国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标准及认定细则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营地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情况良好;营地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经营主体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近2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据了解,此前行业标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及认定细则已经出台。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质量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 078-2019)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自驾车旅居车露营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是指以自驾车旅居车游客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户外临时住宿和露营为主要休闲方式,有明确范围和相应服务设施的露营场所,符合标准及认定细则要求,经认定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第三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自驾车旅居车露营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按照标准,划分为 3 个质量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3C 级、4C 级、5C 级。
第六条 全国 5C 级、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由中国旅游车船协会和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同组成。全国 3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省 C级营地认定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各地宣贯、实施标准及认定细则;
(二)组织认定和复核全国 5C 级、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三)建设和管理全国 5C 级、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认定和复核专家库;
(四)制作、核发和管理全国 5C 级、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证书、标牌;
(五)指导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开展 3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认定相关工作,并对 3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进行备案。
第八条 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省宣贯、实施标准及认定细则;
(二)负责指导、初审和推荐本省申报的全国 5C 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名单;
(三)负责认定和复核本省 3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并向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报备认定和复核结果;
(四)负责本省 3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认定和复核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作、核发和管理本省 3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证书、标牌。
第九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证书、标牌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统一设计,
由相应认定机构颁发。每块等级标牌的编号与相应的等级证书号一致。
第十条 每家 C 级营地只可申领一块等级标牌。标牌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向相应认定机构报告,经查明属实后予以换发或补发。因更名需更换证书的,可凭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更换,同时须交还原证书。
第十一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级标牌应置于营地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按照本办法和标准及认定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
量等级认定的建设和申报工作。标准认定细则总分为 1000 分,5C 级营地总得分 900(含)分以上;4C 级营地需达到 800(含)分以上;3C 级营地需达到 700(含)分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标准及认定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营地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情况良好;
(四)营地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完成并通过政
府发改委等部门的立项审批(核准)流程;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 2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近 2 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第十四条 申报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文件;
(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初审情况统计表》;
(三)《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营地基本信息、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等内容;
(四)营地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五)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营地立项申请书及批复文件;
(六)营地管理机构关于近 2 年主要经营主体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全国 5C 级、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认定程序
(一)下发通知。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下发通知。
(二)申请。申请认定全国 5C 级、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应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遵循属地原则向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和推荐。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营地进行初审和指导。对符合要求的营地,向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递交推荐材料。
(四)认定。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收到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推荐材料和营地等级申请材料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推荐的营地进行资料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营地,将委派三名认定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在 24-36 小时内完成检查并形成打分表、检查报告等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营地,书面通知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
(五)复核和公示。现场检查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认定达到全国 5C 级、4C 级标准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发布。公示合格的营地,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和标牌。
(七)申诉。对认定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核查后作出裁决并予以答复。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保留最终裁定权。
第十六条 全国 3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认定程序
全国 3C 级营地认定程序由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参照全国 5C 级、4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认定程序执行,认定结果报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发布。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可对 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认定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已评为全国 4C 级、3C 级的营地,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可申请更高一级的等级。
第十八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报备,5C 级、4C 级营地须由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上报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 3 至 5 年进行 1 次复核。
第二十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标准及认定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或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标准及认定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或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按认定权限,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或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委派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自取消等级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报全国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第二十四条 省级 C 级营地认定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 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题:《《全国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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