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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高铁退票费20%不合理

来源:人民政协报

继2020年关注高铁票价及退改签费用问题后,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今年再次把目光对准了火车票5%至20%的退票费。与此同时,他还建议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

继2020年关注高铁票价及退改签费用问题后,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今年再次把目光对准了火车票5%至20%的退票费。与此同时,他还建议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

根据1997年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按成本定价。2006年1月1日起,退票费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后调整为每张车票面额 5%至20%(根据退票时间、梯次收费)。

周世虹在调研中发现,运杂费及其标准(包括退票费)此前是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但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铁路法修改后,铁路运输企业可自主定价,却未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仍然沿用之前的标准。“5%至20%的退票费除了与其作为退票劳务成本的实际明显不符,还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符。”

周世虹告诉记者,乘车人购买了火车票就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形成了铁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乘车人退票属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需要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这5%至20%的退票费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究竟是劳务费、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的费用,一直没有统一认识。”认定为劳务费,与客观现实不符;认定为违约金,则收取方式不符合违约金处理规则;认定为经济损失,则没有科学的计算依据。

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但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得到实施。”周世虹认为,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铁路客运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诉求。因此,他建议,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周世虹提出,有关退票费的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但是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行为,退票费应当为违约金,或者经济损失赔偿费用;事实上,如果作为运杂费,则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远远高于成本;如果作为违约金或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又与法理相悖,不仅缺乏损失计算依据,而且作为合同相对人,铁路运输企业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只需要同意退票和改签(仅对货运违约承担有限责任)。可见,按照现行标准收取的退票费明显超过运杂费中规定的劳务、物耗费用,特别是网络购票退票,劳务和物耗成本极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周世虹建议铁路客运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诉求。建议价格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原题:《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高铁退票费20%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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