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消息 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近日,山西省出台《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据了解,山西目前现存古村落约3500处、登记建档1736处、中国传统村落550处。近年来,山西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和区域性显著成效。
按照《条例》要求,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制度。中国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山西省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根据《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对选址格局、传统建筑、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要素实施整体保护。保护传统村落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街巷、公共空间、古树名木、遗址遗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保持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延续性。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传统村落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爆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塔桥亭阁戏台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传统建筑;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法律、法规禁止进行的其他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旅游品牌战略,开展保护性旅游开发,适度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生态康养、文化创意等,建设乡居民宿和研学、康养旅游基地。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工作室、农村书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工艺作坊、传统商铺等场所,展示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强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门户网站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山西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题:《山西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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