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公报11月8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订定非居民入境并在澳门逗留须具备的资产证明金额,其中提到,逗留不超过7日者,需具备最少5000澳门元。该批示将于11月15日生效。
根据批示,年满18岁的非居民入境澳门时应证明拥有可持续满足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食物、住宿、医疗卫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适当资源。若利害关系人证明持有以下所订金额的现金、旅行支票或可转让证券等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或以获澳门特区接纳的电子钱包方式及其他类似电子支付工具拥有货币,推定其具有适当资源:(一)逗留不超过7日者,最少5000澳门元;(二)逗留7日以上但不超过14日者,最少10000澳门元;(三)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过21日者,最少15000澳门元;(四)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20000澳门元。作为利害关系人家庭成员入境澳门特区,上款所指金额按每人增加80%计算。
此外,若利害关系人证明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澳门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或减少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要求的金额。比如,持有澳门特区或外地金融机构所签发的信用卡;利害关系人及家庭成员已支付或确保支付在酒店或同类场所的食宿;提交由总部设于澳门特区的实体或澳门特区居民就返回费用及食宿所签发的相关责任书等。(原题:《非居民入境澳门11月15日起须出具资产证明》肖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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