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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开展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试点申报工作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8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旨在为贯彻《“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旅游和科技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

2021年8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旨在为贯彻《“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旅游和科技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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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贯彻《“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旅游和科技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文化和旅游部选取部分省(市)开展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试点申报工作。

一、申报说明

示范园区指面向旅游业开展科技研发或应用,以拓展旅游产品、丰富旅游业态、优化旅游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为目标,旅游和科技融合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示范意义的独立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特色小镇等。示范园区的评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注重实效、突出示范、规范评审、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申报要求

申报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

(二)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三)有持续的旅游科技研发、应用投入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性数据泄露、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

三、评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并组织申报材料(包括《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申报表》、佐证材料和必要补充材料),报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申报材料须确保内容的真实性,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光盘1张。

(二)文化和旅游厅(局)作为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择优向主管部门报送推荐函和相关申报材料。组织推荐部门可单独推荐,也可跨省(市)联合推荐,每个厅(局)推荐不超过3家。

(三)文化和旅游部作为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1.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

2.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现场评审。

4.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结合国家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区域、类别、代表性等因素择优评定。其中,组织推荐部门单独推荐的确定7家左右,跨省(市)联合推荐的确定1家。

四、试点省份

首批示范园区在北京市、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省(市)进行试点申报,各组织推荐部门分别做好本省(市)或跨省(市)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请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推荐函、1份申报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乔伟

联系电话:010-59881085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8月6日

附件: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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