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拟认定447家单位为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公示》,按照国家相关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香港和澳门推荐的保护单位进行了评审,拟认定447家单位为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公示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拟认定447家单位为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公示
2021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文化和旅游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的保护单位进行了评审,拟认定447家单位为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现予公示。
公示期为2021年8月3日至8月9日(7个自然日,根据部领导审批时间确定)。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单位有异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意见。电子邮箱地址:fysglc2018@mct.gov.cn;传真:010-59881108。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7月30日
附件:拟认定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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