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昆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时,国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几乎还一无所知。
20年后的今天,中国已成为入选世界级“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总体来看,国内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项目名录日益丰富,保护水平持续提升,“活化”利用生命力旺盛。
在浩瀚无垠的中国传统文化序列中,非遗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其20年的发展历程,却极为典型地浓缩了中国传统文化及其产业从懵懂不自知,到逐渐觉醒、起势、成长的过程。
这个过程里,有经验,也有教训;有绚丽,也有灰暗;有高歌猛进,也有跌跌撞撞;有个人的心血,也有时代的眼泪。
在觉醒的年代,从来没有一帆风顺。大历史观告诉我们,置于一段时间跨度之中去考察,历史的进程时常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特点,其中的迂回挫折几乎难以避免。觉醒即意味着向前看、向前走,只要向前,终见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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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醒:从外部驱动到内生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正式出现的时间比较晚,也就最近十几年的事。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当时的概念里还没有“文化”二字。2001年,评选出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其中包含了中国的昆曲。2003年又评选了第二批,包含中国古琴艺术。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自此传播开来。此前评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后来也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
当时,这些名单并不是各国自主“申报”的,而是由联合国的专家们在全世界范围内反复研究甄选出来的。第一批只有19项,第二批28项。的确是优中选优。
两次被选中,证明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上有充分的优势。也正是这种来自外部的肯定和驱动,让国人开始更加聚焦地关注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问题。
但这并不是说,在2001年之前,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进行保护工作。在此之前,尚未诞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更常见的是以民间文化、民俗文化,少数民族历史、语言、风俗、艺术等形式出现的。我国也在逐渐加强对这些传统文化形态的保护,比如,2003年1月,当时的文化部和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文化艺术联合会还共同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但缺乏一个集中的抓手,这些保护工作相对比较零散,保护效应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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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后,为全世界所广泛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就成了该项工作一个最好不过的抓手。
《公约》通过后不到一年,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国加入《公约》。同时,全国人大还把正在研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
自此,我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驶上了自驱的快车道。从外部驱动到内生动力,是一个非常迅速、流畅、水到渠成的转变。非遗的进程史表明,一个更开阔的全球视野、更全面的世界视角,往往更有利于推动内部工作。这可能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依然有极大的启示价值。
制度:局部到整体,全国+地方
在我国非遗保护中,一直存在“官方”与“民间”两条线。这两条线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时候也是相互启迪、相互促进的。但同时应当承认,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非遗形态广泛且零散分布以及制度体制的现实特点,自上而下的官方保护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非遗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是官方保护路线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站在20年甚至更久的时间线上回顾,这套制度体系对于整个非遗保护工作来说意义重大。
这套制度的建立过程有两个特点:从局部到整体,全国与地方并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面非常广,包括传统工艺、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习俗、礼仪、语言文字等。非遗立法的过程也是从局部的保护开始的。比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专门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作出规定;1990年,宁夏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1993年,江苏省颁布《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暂行条例》等。对局部项目的保护立法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从局部到整体的过渡也逐步提上日程。
在整体性立法过程中,地方性立法与全国性立法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2000年,非遗资源丰富的云南省出台《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算是开了先河。此后,贵州、福建、广西、宁夏等省区也分别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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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就在地方立法启动的同时,全国性的动作也随之而来。其实,早在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就开始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立法问题开展了调研。2000年,全国人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在云南联合召开“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立法座谈会”,就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研讨,此后逐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此后,经过反复的研讨、修改,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去掉了“保护”二字,内涵更为丰富,具有里程碑意义。
以非遗法为核心,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全国29个省(区、市)先后出台了非遗保护条例,一些市、县出台地方性法规,有的针对特定非遗项目出台专项法规。据不完全统计,“十三五”期间新增地方性保护条例37部。
名录:厘清家底,也需挤掉水分
梳理非遗名录,厘清家底,是一项重要又困难重重的工作。
困难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技术上的,要全面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以及实物搜集等各种方式,对非遗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这是一项庞大而繁琐的工程。
浙江省是国内第一个公布非遗名录的。2005年5月5日,浙江省公布第一批省级非遗名录,一共64项,包括36项民间表演艺术类,23项民间造型艺术和5项民俗风情类。
有意思的是,就在当年的5月下旬,中国艺术研究院还专门举办了一场“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工作培训班”。可见,申报的热情、困惑和问题都已经逐步涌现,亟须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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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海南省也公布了第一批省级非遗名录。
2005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申报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中国、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入选。
2006年5月,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此后,一批又一批名录公布,有42项非遗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位居世界第一。同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认定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有1557项;认定各级代表性传承人9万多人,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068人。
成就是斐然的,但同时也引出了名录认定中的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困难,那就是抵御诱惑、认定真正有价值的非遗项目。
随着“非遗”逐渐成为一个金字招牌,在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急功近利的乱象。比如,许多食品类的项目进入目录,物质性很强,背离了“非物质”的原则。曾担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的冯骥才曾感叹:“中国那么大,每个地方的口味都不一样,一一申报,非遗保护名录最后就成食品大全了。”
这类乱象往往与商业利益紧密结合,不少企业、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等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越来越容易产生浮躁心态。因此,既要进一步重视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也要有决心挤掉名录的“水分”以及相关乱象,可以探索推出非遗的“退出”机制,这可能是下一步在追求数量的同时也需要去探索推进的。
利用:把握好尺度需要再次引起关注
二十年间,非遗的活化利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与旅游产业结合,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成功实践,走出了一条融入现代生活、体现当代价值、展现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之路。数据显示,文化和旅游部支持地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扶贫就业工坊超过2000所,带动项目超过2200个,带动近50万人就业,助力20多万贫困户实现脱贫。
其实,从单纯谈“保护”到提出“合理利用”,这一观念的转变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在政策端也有一个嬗变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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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主要谈的都是保护,并未提及合理利用问题。
2006年第39号文化部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这里面提到了对非遗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但主要是从“负面清单”的角度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2011年通过的《非遗法》则在第三十七条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时的提法已经变成“鼓励和支持”。
再次回顾这种观念的转变过程,仍然是有益的。如今,没有人再会怀疑非遗的活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性,“非遗+博物馆”、“非遗+旅游”、“非遗+文创”甚至“非遗+演艺”等等都在积极推进。从单向“输血”到自身“造血”,是一个保护传承观念的进步,而非遗与多产业的融合发展也正成为一个趋势。
然而,正是立于这种时代氛围中,倒是需要警惕过度的活化利用。尤其是一些地方将非遗与商业化捆绑得过于紧密,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非遗活化利用起始就秉持的慎重、稳妥、逐步放开的态度,如今也应该重新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和再审视。
近期发布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还是可圈可点的。
氛围:非遗概念深入人心
一些地方对非遗的过度利用从反面印证了一个事实,即“非遗”的概念和价值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广泛共识,形成了一种人人喜爱、向往、追求的热烈氛围。
这种氛围的形成,离不开20年来各个部门、机构与社会公众合力对非遗进行的大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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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郑孝燮等11名专家学者联名致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倡议中国设立“文化遗产日”。2005年12月,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自2017年起又调整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到今年已是第16年,每年都有一个主题。
在这一天,各地都要举行各类宣传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一直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比如,2021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文化和旅游部开展了主题为“人民的非遗 人民共享”系列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各省区市举办的非遗宣传展示线上、线下活动达4100多项。
其他的非遗宣传渠道和各类活动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2006年开通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陆续举办的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全国非遗曲艺周等重要活动,以及其他官方与民间机构举办的各种非遗文化展览、演出、研讨会、艺术节等等,包括每一批次非遗名录的申报和公布,都是对非遗的一种有力宣传,促进越来越多的人了解非遗、热爱非遗、参与到非遗的保护传承中。
追问与展望:路漫漫仍待求索
虽然非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方面还有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
比如,传承人的年龄普遍偏大,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经有了认定与管理办法,但省市非遗传承人认定与保护还需要更健全的制度设计。同时,一些程序化的申报流程有时会将部分传承人“挡”在门外。比如一些少数民族的非遗传承人既不会讲普通话,更不会写字填表,无法申报。针对这种现象,应当有针对性的普查和解决措施。
前文中所提到的过度商业化等问题,也是非遗面临的重要问题。一些打着非遗旗号的产品缺乏真正的文化内涵,往往陷入劣质的复制、流水线化的生产。而加强非遗代表性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也似乎箭在弦上。
在合理利用道路上,非遗衍生品特别是涉及文化创意类的开发周期长、投入资金大,对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又很难严格界定并保护。现实中非遗衍生品的公共资源属性和私有产权收益时常处于纠葛之中。
此外,虽然非遗的“觉醒”与保护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相对于当代主流文化来说,仍然是规模小、影响力弱的“非主流”文化。许多非遗项目后继无人,许多游客对非遗的热情仅局限在景区里的昙花一现。
结合宏观背景和整体形势,从具体工作来看,未来非遗的分类保护、加强青年传承人培养、非遗进社区、非遗序列中的传统工艺振兴、打造非遗的品牌传播项目、推动将非遗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等还是很有看点的,也会对非遗的可持续保护传承产生长远的积极作用;从服务国家战略来看,非遗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会进行积极“勾连”,甚至也会“串联”文旅部门正着力推进的黄河、大运河、长城、长征等四大国家文化公园,进一步深化其中的中国文化基因的研究阐释,这应该是政策端乐见其成的。
觉醒之后的非遗,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原题《“非遗”二十年:一个文化保护传承史上的“觉醒年代”》周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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