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放弃北京市长富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颐和园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公告》,公告称为了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放弃北京市长富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放弃北京颐和园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议案》。
长富宫中心系首旅集团控制的单体酒店。于2016年承诺函出具日,首旅集团持有长富宫中心74.07%的股权,该公司剩余股权由第三方持有;于2020年1月至今,首旅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首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由于长富宫中心位置特殊且承担与国际交往相关的任务,公司拟放弃对于长富宫中心的经营管理权。公司放弃长富宫中心的经营管理权为原承诺的正常履行,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
颐和园宾馆系首旅集团持有的单体酒店。截至公告日,首旅集团持有其60%的股权,北京市颐和园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由于颐和园宾馆从酒店品牌打造、酒店资产配置、酒店管理团队配置、酒店客群定位等方面均区别于快捷酒店及一般高端酒店,其品牌定位于旅游目的地的运营管理。该酒店与首旅酒店旗下的酒店从品牌、资产、管理团队、消费群体、相关酒店用品的供应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未储备与之匹配的管理能力及资源。因此,公司拟放弃对于颐和园宾馆的经营管理权。公司放弃颐和园宾馆的经营管理权为原承诺的正常履行,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
1.长富宫中心位置特殊且承担与国际交往相关的任务。
2.颐和园宾馆与公司旗下的酒店从品牌、资产、管理团队、消费群体、相关酒店用品的供应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未储备与之匹配的管理能力及资源。
3.公司放弃长富宫中心、颐和园宾馆的经营管理权符合公司及长富宫中心、颐和园宾馆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4.为履行相关承诺,更好的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放弃长富宫中心、颐和园宾馆的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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