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对1996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筹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国内、国际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近年来,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民航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民航运输发展需求,顺应新时代、规范新现象、解决新问题,推进我国民航运输市场法制体系建设和民航治理现代化,《规定》对现行两部规章进行有机整合和系统修改。《规定》共11章65条。本次修订遵循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与时俱进和真情服务的基本原则,删除有关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在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同时,将重点聚焦在提升民航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民航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规定》涵盖了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和信息企业等市场主体,并对各主体的基本责任进行明确。为适应民航运输发展趋势,《规定》将外国航空承运人、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经营行为也纳入规制范畴,对国内、国际旅客运输服务标准进行了整合,实现国内、国际运输服务的一致化管理。
《规定》聚焦客票销售、客票变更和退票、超售等关键环节,规定了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订票时的信息告知要求,明确了各情形下的客票退改签原则和退款期限;对超售时的处置原则进行了规范。针对旅客乘机和行李运输环节,《规定》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服务设施设备、标识指引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要求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针对旅客突发疾病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护旅客生命健康。为充分释放市场活力,《规定》不再对行李尺寸和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等进行统一规定,而是要求承运人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同时,《规定》还对行李运送和行李丢失损坏处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更好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规定》进一步畅通旅客维权渠道,强化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投诉处理能力要求,严格了投诉处理流程和处理时限,健全了投诉反馈机制,加强了旅客投诉的闭环管理。(原题《<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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