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获悉,《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
《规定》共7章27条,从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环节对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作出安排。《规定》调整的立法范围包括: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规定》突出强化四方面,即突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强化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约束,强化规范立法程序,强化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
根据《规定》,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文化和旅游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将对加快形成完备的文化和旅游领域法律规范体系,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原题《<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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