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涉及的上百件新司法解释刚施行不久,前几日,新的《行政处罚法》又修订通过,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对于旅游行业来说,无论是旅行社、景区,还是民宿酒店,甚至导游、购物店等,都可能会因为某些行为不当,而面临行政处罚的可能。而本次修改,对旅游行业来讲,意义颇大。
1、增加了“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更多表现为公开性,该处罚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面临处罚的旅游人,在旅游同行业或旅游者心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2、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该处罚种类的增加,可能会对星级民宿、星级酒店、A级景区、A级旅行社、中高级导游…等旅游行业涉及的各类资质等级评定产生重大影响。若各位旅游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涉嫌行政处罚的,除可能被责令改正、罚款等之外,根据新规定,其原本获得的资质等级将有可能会被降低。
3、增加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这也就意味着,若各位旅游人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涉及行政处罚的,也可能会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被限制或禁止从事旅游行业。
02加强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
新《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有时候在于行为程度的轻重,因此,若在经营中,某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刑事法律的,将可能会被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犯罪责任。比如商业贿赂,可能会因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会因为涉嫌违反《刑法》商业贿赂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除根据规定需要退赔的款项之外,原则上应当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款项予以没收,该处罚措施为强制性要求。
1、增加了“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增加了“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也即坦白自己的真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教育优先、惩罚适时适当的原则,该规定也可以有效劝阻各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即使在发生违法行为后,也建议迷途知返、及时补救;
5、增加了“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即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即对违法行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6、增加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原则上,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即: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本次修改延长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至五年,其中包括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比如,作为餐饮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从而导致客人在食用相关食物后对身体造成危害,则行政机关在5年内发现的,均可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本次新《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对于旅游行业而言,是一次警醒,但也是对各主体合法经营的保护,以及对积极主动坦白、停止违法行为的鼓励。当然,处罚只是对违法的惩戒,最终还是需要大家去学习和了解,在经营中需要遵守什么法律法规?某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原题《原创 || 旅游人注意!行政处罚有新规定了!》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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