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中国大运河中全线通航、至今仍在活化利用的省段之一。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条例规定,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该规划是大运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据悉,这次条例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
遗产区是指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对建设活动加以限制的区域。
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遗产影响评价。
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域;涂污、捐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界标等行为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是被禁止的。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与民族经济的典型代表,大运河是中华民族的标志性工程,其衍生的大运河文化成为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条例对于充分挖掘大运河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打造大运河文化带也有相关的规定。
条例规定,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与大运河遗产相互依存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连续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大运河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的发掘、研究,开展大运河沿岸戏曲、节庆、民俗、典故、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及其相关资料和实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开展大运河文化的活态展示展演工作,推进大运河文化精神的传承和发展。
此外,条例也鼓励依托沿线的名人故居、会馆商号、传统村落、工业遗址、考古遗址,开展大运河遗产的展示和宣传;鼓励大运河遗产的利用和科技融合,开发相关特色文化产品服务,推动大运河遗产数字化应用;鼓励依托历史街区、码头古渡等景观,开发诗画江南游、古越风情游、丝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推广传承戏曲、书法、茶叶、丝绸、湖笔、黄酒等特色文化等。
据悉,每年6月22日所在周也被确定为浙江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宣传周。(原题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赵晔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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