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旅游评定办法》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促进我市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乡村旅游评定工作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乡村旅游评定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4月17日
北京市乡村旅游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升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为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DB11/T652-2018)》《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 350-2014)》《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 351-201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等级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乡村民俗旅游户等乡村旅游评定工作。
第四条 乡村旅游申报单位(户)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正式营业一年以上,须符合规划、治安、消防、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乡村旅游申报单位(户)用于旅游的各项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 且经营用房应符合本市抗震设防与节能要求。每个申报单位(户)原则上只可申报一种类别。
第五条 评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
第六条 乡村旅游评定工作实施市、区两级评定管理机制,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乡村旅游评定工作,监督核查全市乡村旅游评定工作。区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管。
第七条 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职能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参与评定工作。
第八条 区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依据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的结构设立,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区规划自然资源、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组成部门根据职能参与评定工作。
第九条 乡村旅游评定采取分类、分级管理:
(一)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由区级组织初评,市级组织评定。
(二)乡村民俗旅游村按评定等级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星级由区级组织评定,报市级备案;四星级、五星级由区级组织初评,市级组织评定。
(三)乡村民俗旅游户按评定等级分为一至五星级,一至四星级由区级组织评定,报市级备案;五星级由区级组织初评,市级组织评定。
第十条 评定专家由文化旅游等科研院校专家学者,业界专家,区文化和旅游局乡村旅游工作相关领导组成。评定专家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培训,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评定专家。
第十一条 由具有评定资格的3名及以上评定专家组成评定小组,对申报单位(户)进行现场评定,包括资料核查、实地检查、现场打分、情况汇总等程序。评定工作严格依据评定标准,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认定不达标的,评定小组向申报单位(户)出具整改意见书,待整改完成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定;认定须调整申报类别及等级的,评定小组出具专家意见;认定达标的,评定小组出具专家同意意见,并提出改进提升建议。
第十三条 京郊旅游评定工作网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评定平台)(http://jingjiao.visitbeijing.com.cn/),主要用于乡村旅游评定申报、资料审核、评定过程管理、评定结果存档以及数据库管理等,确保所有评定数据可追溯、可核查、可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通开公开招投标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乡村旅游评定工作的服务保障,主要负责组织评定专家、车辆保障及线路安排,以及专家评定材料准备、专家评定资料汇总,评定结果输机、评定情况汇总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乡村旅游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组织申报
乡村旅游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申报单位(户)在评定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初评阶段
各区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户)进行资料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及评定。
(一)乡村旅游特色业态、五星级民俗旅游户、四五星级民俗旅游村等由市级评定的申报单位(户),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在评定平台完成资料初审程序,组织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将书面初评报告附规划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组成部门审核意见一并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一至四星级民俗旅游户、三星级民俗旅游村等由区级评定的申报单位(户),由区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评定通过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区级评定结果在评定平台填报并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八条 复评阶段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区级评定名单进行备案,对区级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可抽取一定比例对区级评定名单进行抽查,并形成复评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定阶段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评定工作会,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对复评结果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公示并授牌
经评定通过的市级乡村旅游单位(户)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下一年由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对年度评定通过单位(户)授牌及发放证书。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的复核及动态管理,重点釆取定期信息审核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定期组织辖区内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在评定平台进行信息更新并予以审核。对未及时信息更新的单位(户)进行督促并重点核查,发现暂停营业、装修改造等情况的,应及时在评定平台填报,并将信息审核报告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中,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超过一年不经营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采取“三年一复核”,由区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报告报至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复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
(一)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降级、取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要求限期整改的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至区文化和旅游局,由区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将处理决定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对于降级或取消资格的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由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予以公示。
(四)凡被降级或取消资格的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自降级或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通过不定期明察与暗访加强对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在经营过程中遇消费者投诉,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可降级或取消资格。发生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取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被取消资格的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如需变更申报类别,须重新申报,经评定通过后予以调整,并取消原类别资格。
第二十八条 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发生企业法人变更的,或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主动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主动申请当年复核。
第五章 标牌及证书发放
第二十九条 标牌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条 标牌和证书由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发放。
第三十一条 标牌和证书应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三十二条 被降级或取消资格的乡村旅游评定单位(户),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收回原标牌和证书。
第六章 廉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专家在评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认真履行评定工作各项职责。
(一) 自觉遵守评定工作纪律,服从评定工作安排,不得干扰正常的评定程序。
(二) 不得接受被评定单位(户)的宴请,不得收受被评定单位(户)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三) 不得向被评定单位(户)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以辅导、咨询、培训、管理等名义向被评定单位(户)推荐与评定工作无关的业务事宜。
第三十四条 市、区两级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应做好评定过程的协调组织工作,不得参与评定过程,不得影响评定专家评定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乡村旅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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