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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角色的科学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了《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就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从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和定价成本核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和明确,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角色的科学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了《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从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和定价成本核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和明确,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所称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保证景区正常运营的合理费用支出;

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旅游景区运营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也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

  • 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 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交通车、缆车、索道、游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等设施或者场所发生的人员等相关支出,应单独列示;
  • 与旅游景区门票产生的共用支出,应按比例进行分摊。

《办法》指出

  • 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范围内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由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 并进一步明确了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职工薪酬、维修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等保证旅游景区正常运营直接发生的费用;而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是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景区的运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  且进一步明确,与旅游景区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虽与旅游景区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等8项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办法》明确

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减轻旅游者景区游览全程费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旅游景点的实际成本费用进行全面审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核增核减后,核算出景点景区门票单位定价成本,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提供了详实可靠的成本依据。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认为

《办法》的实施,为山西省旅游景区门票的成本监审提供了技术依据,对强化成本监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以及加强国有景区门票定价制度建设、促进景区价格行为科学化和规范化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对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而该办法的实施更加有利促进旅游景区摆脱门票经济,丰富文化旅游项目,进而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促使景区推出更多的吃、住、行、游、购、娱等二次消费项目,增强旅游的参与感、体验感和获得感,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通过文化旅游活动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景区摆脱门票经济的束缚。(原题 山西出台《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这些方面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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