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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二、申报数量

每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二)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请将申报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

五、认定数量

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原则上2019年至2020年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5个。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规划处

联 系 人:赵伟、刘育民

联系电话:010-59882539、010-59882540

传 真:010-59882539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邮 箱:fysghc@mct.gov.cn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原题《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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