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证监会
本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